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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叉车证驾驶造成损失,驾驶员和商场各负责任

已有 1329 次阅读2012-5-17 17:05 | 叉车, 驾驶员, 负责任

某商场员工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驾驶叉车碾轧报损物品,不想在送回叉车时撞到了铁栏杆上。商场为修理叉车花费 4万余元,为租赁叉车花去 90000余元。日前,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认定该员工应承担商场损失的 40%,即赔偿商场人民币 2.1万余元。
     原告某商场起诉称,被告刘某是原告聘用的内保员工。事发当日下午两点,刘某未经相关部门允许,擅自无证驾驶林德牌叉车,致使该车撞在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,造成叉车多处严重损坏。原告为修复该叉车支付修理费 4.3万余元,为保证商场的正常运营,原告只能另外租借叉车,共支付租金 90000余元。原告代理人表示,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叉车损坏,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5.2万余元。
    被告刘某表示,当时他在收货部报损,先用叉车将需要报损的物品从收货部平台铲到垃圾箱处,然后用叉车对报损物品进行碾轧破坏。这些工作完成后,他将叉车送到“空包装”处车位的过程中,踩刹车时感觉失灵,叉车撞到了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。刘某表示,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,不存在过错。叉车的钥匙由原告商场收货部管理,原告方说他无证驾驶却又将叉车钥匙交给他,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未尽审查管理的责任,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,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 盐城东方:http://382.peixun360.com/
    法院认为,被告在原告商场工作期间,在不是叉车专业司机,不具有驾驶叉车资格的情况下,擅自驾车作业造成事故,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、管理者,对员工违章驾车作业未及时制止纠正,未尽到管理职责,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,原告和被告应按主次责任予以分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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